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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和男生在一起怼怼怼的免费视频|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判赔5.8万元!
2023-06-05 01:17来源:新华社编辑:纳仲依

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最高法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江苏三案件入选

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判赔5.8万元!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今年6月1日是《湿地保护法》施行一周年的日子。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审理的“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物种鲇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三起案件入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案例1

稻田成保护鸟类的“食堂”,承包人补偿请求获支持

蒋某承包了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稻虾轮作的无公害水稻。2019年秋、冬季,蒋某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大丰自规局对其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的补偿标准违法,请求判令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其经济损失367161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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